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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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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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7條,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會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2. 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3. 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4. 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來解釋第7條的內容。因此,在此情況下,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舉例回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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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