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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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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