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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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後,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 3.依第一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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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主管機關受理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後,如果有需要補正的事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供所需要的資料或文件進行補正。這條規定確保了申請人可以有機會修正不完整的申請資料。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申請人提交完整文件後的兩個月內,應完成審查程序。如果有需要,主管機關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並且必須將延長的原因通知申請人。這條規定確保了主管機關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序。 3. 法規中規定的通知補正的期間不會計入審查的時間。這表示申請人在補正文件的過程中,時間不會被算進主管機關的審查期限內。 關於此法條的相關案例或範例,由於缺乏具體的文獻資料,無法提供特定的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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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