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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政黨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2.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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