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審議政黨的處分事件、政黨的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的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時,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 根據最新資料指出,合議制的成員中,具有同一黨籍的成員不得超過總額的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審議過程中能夠具有多元的意見,避免單一黨派佔據絕對多數的情況。例如,在一個由九個成員組成的合議機構中,如果該政黨有三個成員,則其他政黨或獨立人士的成員不能超過六個。此外,合議機構中男性和女性成員的比例也應保持平衡,如有九個成員,則男性或女性成員不得少於三個。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性別平等的代表性。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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