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根據政黨法第26條的規定,當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所列的情事,主管機關可以檢具相關事證,不定期地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請求審理政黨解散的案件。這意味著當政黨存在構成解散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申請的合法性。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立法理由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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