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政黨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