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者,其慰問金遺族請領順序、申請權利之喪失,分別準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8條,在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意外而致死亡的情況下,其遺族請領慰問金的順序、申請權利之喪失,將適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6條,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的情況,慰問金的申請權利以被保險人(即公務人員)的遺屬為優先,其順序如下: 1. 配偶 2. 未劃分繼承分區之子女 3. 祖父母 4. 兄弟姊妹 根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如果被保險人(即公務人員)的遺屬沒有享有申請慰問金的資格,或者沒有遺屬存在,則該慰問金將歸屬於被保險人本人的法定繼承人。 最後,根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8條之規定,該條款提到適用第6條和第7條之相關規定於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的情況。然而,在提及這一規定時,並未提到具體的遺族請領順序或申請權利之喪失。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06月22日) - 選舉罷免法 (公布日期:1996.01.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