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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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慰問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慰問金,故意致該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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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公務人員遺族喪失申請慰問金的權利,其中列舉了五種情況,包括褫奪公權終身、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判刑確定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遺族的權益,並避免濫用慰問金的情況發生。根據最新法規,這些限制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務人員遺族的尊嚴,並確保慰問金的合理使用。
- 慰問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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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