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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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本會,本會應即停止該公民投票案之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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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0條的规定,如果在公告之前,創制案或法律的目的已经被立法机关实现,并且通知了相应的机构,那么该机构应立即停止对该公民投票案进行电子连署的系统征求连署。 參考資料: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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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