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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民投票案紙本連署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重複連署以一人計算,並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2. 戶政機關登錄連署人名冊紙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資訊系統後,內政部應於二日內標註連署人名冊紙本與電磁紀錄重複者,並交由戶政機關予以刪除連署人名冊紙本重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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