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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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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連署人名冊係指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合計。
  2. 2.本會受理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後,經清查合於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函請內政部於六十日內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有連署人不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應標註不符規定事由,函送本會予以刪除。
  3. 3.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計不足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4. 4.本會依前項通知時,應一併提供電子連署系統補提之認證碼,提案人之領銜人以認證碼及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後,得於補提期限內使用電子連署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8條规定如下: 1. 連署人名冊指的是連署人名冊紙本和電磁紀錄的合計。 2.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人名冊紙本和電磁紀錄后,应函請內政部在60天內根据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如果有不符合規定資格的連署人,應标註不符規定事由,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3. 在連署人名冊紙本和電磁紀錄經查對后,如果連署人數不足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在30天內補提連署人。補提只能進行一次。 4. 在通知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一併提供電子連署系統補提之認證碼,提案人之領銜人可以使用認證碼和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後,在補提期限內使用電子連署系統。 參考資料: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N0030078&DF=&SNo=8)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7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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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連署人名冊係指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合計。本會受理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