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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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8條规定如下: 1. 連署人名冊指的是連署人名冊紙本和電磁紀錄的合計。 2.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人名冊紙本和電磁紀錄后,应函請內政部在60天內根据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如果有不符合規定資格的連署人,應标註不符規定事由,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3. 在連署人名冊紙本和電磁紀錄經查對后,如果連署人數不足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在30天內補提連署人。補提只能進行一次。 4. 在通知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一併提供電子連署系統補提之認證碼,提案人之領銜人可以使用認證碼和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後,在補提期限內使用電子連署系統。 參考資料: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N0030078&DF=&SNo=8)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78)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公民投票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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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