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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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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2. 2.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一併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7條,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的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且只能提出一次。如果連署人名冊同時有紙本和電子連署的情況,提案人的領銜人應該同時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的紙本和電磁紀錄。 參考資料: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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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連署人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