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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2. 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一併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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