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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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釋義如下: 1. 連署期日之計算: 連署期限的計算是從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的次日開始算起。提案人的領銜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向相關單位提交連署人名冊,如果未在期限內提出,則視為放棄連署。 舉例:提案人的領銜人在2022年1月1日領取了連署人名冊格式,那麼他需要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向相關單位提交連署人名冊,否則視為放棄連署。 2. 電子連署系統的使用:提案人的領銜人可以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需要使用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及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取得連署人連署網址後進行徵求連署。 舉例:提案人的領銜人取得了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及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並成功取得了連署人連署網址,他可以使用該網址進行徵求連署。 3. 停止提供徵求連署:提案人的領銜人在提交連署人名冊之日或徵求連署期間截止日,相關單位應立即停止提供該公民投票案的領銜人使用電子連署系統進行徵求連署。 舉例:某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的領銜人在2022年6月1日提交了連署人名冊,那麼相關單位應立即停止該領銜人使用電子連署系統進行徵求連署。 4. 停止查詢系統權限:當公民投票案成立、不成立或被視為放棄連署時,提案人的領銜人使用自然人憑證登錄電子連署系統查詢該案件紀錄的權限將被停止。 舉例:某公民投票案於2022年7月1日成立,從那天起,提案人的領銜人將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登錄電子連署系統查詢該案件的紀錄。 這些釋義是依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及相關法規來進行的。
- 期日名詞
- 認證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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