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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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案連署人進行電子連署時,應於電子連署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自然人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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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5條,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在進行電子連署時,應該使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辨識身分的輸入項目,同時需要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驗證。這意味著在進行電子連署的過程中,連署人必須提供正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使用有效的自然人憑證來確認其身分的合法性。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電子連署的安全性和真實性,並避免重複連署或冒名連署的情況發生。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公民投票案需要進行電子連署,該案的連署人必須在連署系統中輸入自己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然後使用有效的自然人憑證進行驗證。只有在確認了身分的合法性之後,他們的連署才會被視為有效。這樣可以確保連署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並有效防止不正當的連署行為。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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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