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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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案人之領銜人的義務和權益,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在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提案人之領銜人需要填寫切結書並携帶自然人憑證,向主辦單位領取。 2. 主辦單位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的維運和提案人之領銜人的操作諮詢服務。 3. 提案人之領銜人有責任向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這些規定明確了提案人之領銜人在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中的責任和權益。這些條文的目的是確保連署過程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並為提案人和連署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指導。 例如,提案人之領銜人在領取認證碼時需要填寫切結書並携帶自然人憑證,以確保其身份的真實性。此外,主辦單位也提供維運和操作諮詢服務,以便提案人之領銜人在整個連署過程中得到需要的支持和指導。同樣地,提案人之領銜人有責任向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以解答他們對連署過程的疑問或提供必要的協助。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民投票連署過程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 第十條第九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公民投票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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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