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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
  2. 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3.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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