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4.10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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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票案)採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之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 前項所稱電子連署系統,係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建置之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
本辦法所稱之電磁紀錄,係指由本會電子連署系統產製附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進行電子連署時,應於電子連署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自然人憑證為之。
-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其自然人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 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一併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 公民投票案紙本連署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重複連署以一人計算,並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 戶政機關登錄連署人名冊紙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資訊系統後,內政部應於二日內標註連署人名冊紙本與電磁紀錄重複者,並交由戶政機關予以刪除連署人名冊紙本重複者。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本會,本會應即停止該公民投票案之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電子連署系統服務出現中斷或故障,連署之法定期限不予延長。但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連署期間截止當日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如系統出現中斷或故障,致無法取得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者,本會應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取得。
本辦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本會定之。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訂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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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4.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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