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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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提案人應妥善保管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和連署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並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如果違反規定,將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電子連署系統的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的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後二年。如果有公民投票案的訴訟,則應延長保留期限至裁決確定後三個月。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法》第33條至第38條的相關規定,可以確定提案人需要妥善保管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和個人資料,以確保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時,電子連署系統的電磁紀錄保留期限需依照相關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彈性安排。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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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