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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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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對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2. 2.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之日後二年,如有公民投票案訴訟,應延長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提案人應妥善保管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和連署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並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如果違反規定,將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電子連署系統的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的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後二年。如果有公民投票案的訴訟,則應延長保留期限至裁決確定後三個月。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法》第33條至第38條的相關規定,可以確定提案人需要妥善保管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和個人資料,以確保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時,電子連署系統的電磁紀錄保留期限需依照相關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彈性安排。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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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對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