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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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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對連署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
,並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辦理;違反者,依有關
法令
規定處理。
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之日後二年,如有公民投票案訴訟,應延長保留至
裁判
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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