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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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連署系統服務出現中斷或故障,連署之法定期限不予延長。但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連署期間截止當日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如系統出現中斷或故障,致無法取得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者,本會應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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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當電子連署系統服務出現中斷或故障時,連署的法定期限不會延長。然而,如果在連署期限截止當日,提案人的領銜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但因系統中斷或故障而無法取得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則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協助提案人的領銜人取得連署人名冊。 參考資料: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https://web01.ces.tpex.org.tw/zh-tw/Investor/Library/Ordinance/267020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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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