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5 條(喪失國籍之回復)
- 1.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2.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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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15 條規範回復國籍:原生國民可申請、歸化人不適用,須現於台灣有住所、無不良素行、能自立。
Q · 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後還能不能再申請回來?
依國籍法第 15 條第 1 項,原本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後依第 11 條自願放棄者,只要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無不良素行、能維持生活,即可申請回復國籍。但同條第 2 項明文排除歸化人及其隨同歸化的子女,這群人放棄後想回來,必須依第 3 條重新走完整歸化程序(連續居留 3-5 年、華語能力測試、放棄原國籍)。
白話解讀
放棄國籍不是人生的終點站,但能不能買回頭票,要看你原本是怎麼當上台灣人的。如果你是出生就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後來為了綠卡、為了入別國籍而放棄,這條法律給你開了一扇後門:只要你『現在』回到台灣有住所、沒不良素行、能自立,就可以申請回復國籍。不需要像新移民歸化那樣連續居留三到五年,也不用考華語能力測試。但如果你原本就是『歸化』進來的台灣人,後來又放棄了,這扇門對你關上了。第二項白紙黑字寫明:歸化人及其隨同歸化的子女喪失國籍後不能用這條,要回來就重新走一次歸化程序。同樣是『曾經是台灣人』,回頭路的待遇天差地遠。這個雙標背後,是立法者怕有人把歸化當成『進來再出去再回來』的繞道工具。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15 條為回復國籍的程序與要件規範,建立「原生國民可走捷徑、歸化人須重走長路」的雙軌設計:原生中華民國國民放棄國籍後,憑現在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無不良素行、能自立三要件即可申請回復;歸化取得國籍後又放棄者,第 2 項明文排除此條適用,僅能依第 3 條重新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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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回復國籍要多久?▾
現於台灣有住所、文件齊備後,內政部審核約 3-6 個月,加上事前準備外國犯罪紀錄與財力證明約需半年,整體規劃以一年為基準較安全。
Q2放棄國籍多久內可以回復?▾
本條沒有時間限制,重點不是放棄多久,而是你當初是「原生」還是「歸化」取得國籍、現在能否在台灣設立住所。
Q3回復國籍需要什麼文件?▾
舊國民身分證或舊戶籍謄本、現居住國家發的犯罪紀錄證明(須驗證)、財產或工作能力證明、台灣住所證明(租賃契約或不動產所有權)。
Q4歸化人放棄國籍後可以回復嗎?▾
不行。國籍法第 15 條第 2 項明文排除,必須依第 3 條重新歸化,重新累積 3-5 年居留、通過華語測試、放棄原國籍。
Q5回復國籍需要先放棄外國籍嗎?▾
本條未要求,但若擔任公務員或某些限制職位,依國籍法第 20 條與相關規定仍可能需放棄外國籍。
Q6回復國籍後可以恢復原本的身分證字號嗎?▾
原則上可恢復原戶籍與身分證字號,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時併同處理。
Q7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回復嗎?▾
可以,依國籍法第 16 條,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父或母申請回復國籍。
Q8回復國籍會影響海外資產嗎?▾
會。設立台灣住所同時成為稅務居民,海外所得可能納入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建議事前進行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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