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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15 條(喪失國籍之回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2.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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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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