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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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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由國內各地方機關,轉請歸化,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送經各該機關給領,其由駐外使領館轉請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函送外交部,轉發各該使領館給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3條的規定,當國內各地方機關需要對歸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的人發給國籍許可證書時,該許可證書應由內政部送交相關機關給予申請人。而當這些申請是由駐外使領館進行,則該許可證書應由內政部函件送給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轉發給相關使領館給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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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 3 條規定:「陳由國內各地方機關,轉請歸化,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送經各該機關給領,其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