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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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由國內各地方機關,轉請歸化,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送經各該機關給領,其由駐外使領館轉請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函送外交部,轉發各該使領館給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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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3條的規定,當國內各地方機關需要對歸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的人發給國籍許可證書時,該許可證書應由內政部送交相關機關給予申請人。而當這些申請是由駐外使領館進行,則該許可證書應由內政部函件送給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轉發給相關使領館給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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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