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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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喪失國籍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回復國籍者應於具申請書時隨文陳送四寸半身像片三張。 凡依國籍法第八條隨同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七條隨同回復國籍者亦應一併送陳像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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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5條的規定,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歸化的人應在申請書中附上三張四寸半身像片。這意味著申請歸化時,申請人必須提供這些照片作為證件之一。這可以幫助確認申請人的身份,以及將其照片列入國籍許可證書中。 2. 根據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喪失國籍和回復國籍的人也應在申請時附上三張四寸半身像片。這些規定類似於歸化的條件,要求相同的照片證明。 3. 根據國籍法第八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與歸化和回復國籍相關的人也需要提供一張四寸半身像片。這些人可能是與歸化或回復國籍的人有特殊關係的人,如家屬。這張照片可能用於證明他們與歸化或回復國籍的人的關係。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 國籍法 - 國籍法施行細則
- 第二條第五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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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