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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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領許可證書如有遺失損壞等情事准其陳明事由出具申請書及保證書,申請原請核轉之地方機關或使領館轉請內政部補發,其程序及證書工本費像片等均應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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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6條是關於國籍許可證書遺失或損壞時的處理程序。根據此條規,如果持有國籍許可證書的人遺失或損壞了該證書,可以陳明遺失或損壞的原因並提交申請書和保證書,請求原核發許可證書的地方機關或使領館轉請內政部補發。在辦理遺失或損壞證書的程序時,還需要依照前三條的規定辦理,包括提交證件照片等相關文件,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 陳明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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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