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取得國籍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各款,喪失國籍申請備案者每人應於具申請書時陳送像片一張,由部註冊並抄登總統府公報不另發給國籍許可證書。 前項取得國籍者得由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其有居住國外者由該管使領館發給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7條規定,根據國籍法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第三款的規定,申請取得國籍並申請喪失國籍的人,每人在提交申請書時應附上一張照片,該張照片由內政部注冊和抄登總統府公報,不另外發給國籍許可證書。 根據同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取得國籍的人可以由居住地的地方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對於居住在國外的人,則由相關管轄的使領館發給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 這意味著,當一個外國人經過程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會發給國民身份證作為證明其國籍身份的文件。對於那些居住在國外的人,使領館會發給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作為他們在國外展示國籍身份的文件。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