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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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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國籍法第八條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者暨國籍法第十七條隨同回復國籍人取得國籍者僅於許可證書內附註姓名、年齡等項不另發給許可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8條,凡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內政部不再發給國籍許可證書,僅在現有許可證書上附註姓名、年齡等資訊: 1. 符合國籍法第8條規定,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者。 2. 符合國籍法第17條規定,隨同回復國籍人取得國籍者。 換言之,當這些人符合相關國籍法規定後,內政部將在現有的許可證書上附註他們的姓名、年齡等資訊,而不再發給新的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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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 8 條規定:「凡依國籍法第八條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者暨國籍法第十七條隨同回復國籍人取得國籍者僅於許可證書內附註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