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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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一旦申请改姓、冠姓、回复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复传统姓名、回复原有汉人姓名、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原有外文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经核准,户政事务所在登记完成后,应在相关机关按规定申请查询时提供资料。 依據我所能分析的法條內容,此法條主要提及當申請改變個人姓名或姓氏,在完成登記後,當相關機關需要查詢相關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應該提供相關資料。根據這一法條,申請人在獲得相關核准後,遵循相關程序進行變更登記後,相關機關有權查詢該申請人的資料以確定其身份或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具體的適用情況應該根據個案而有所不同。 参考資料: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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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