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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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有本人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未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正)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為之。
- 2.戶政事務所依前項規定為職權登記後,應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並請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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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如果某人在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的申請,而且他的配偶和子女的戶籍資料沒有跟著他的姓名更改的申請一起進行,那麼戶政事務所應根據職權進行登記。登記完成後,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其配偶和子女,並請他們換領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 參考資料: - 中央法律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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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