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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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各類申請事項,不符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或以書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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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如果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或以書面駁回。這表示當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或相關資料有任何違規或不符合法規的地方,受理機關有義務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或者以書面方式拒絕受理申請。以下是一個例子,可以作為參考: 例子:某人申請更改姓氏的手續,但提交的申請表格不完整,缺少了必要的文件。根據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文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齊缺漏的文件,以便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內未能補正申請文件,受理機關可以以書面方式駁回申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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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