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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本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本條例施行前之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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