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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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本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本條例施行前之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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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當申請人希望更正自己的本名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在姓名條例施行前所取得的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能夠足以證明身份的文件,並向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身份證是在進行姓名更正登記時常被要求檢附的一種證明文件。根據內政部所頒布的「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欲更正姓名時,應檢附有所屬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以證明申請人的身份。例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副本或臺灣地區身分證等。 另外,根據「戶籍法」第36條的規定,當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漏記時,應進行更正登記。如果是非戶籍人員的過錄錯誤,則應憑戶籍調查簿、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資料,或其他足夠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以下是根據內政部所頒布的「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第四點的規定,提供的一些其他足夠證明文件的範例:政府機關核發的國民身分證、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的畢業證明文件、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所出具的出生證明書、法院確定的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這些證明文件應足夠證明戶籍登記的錯誤,並可用來申請更正登記。 因此,在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中,提到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的範圍相對廣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各種符合上述要點所列舉之文件作為證明。 資料來源: 1.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2. 戶籍法 3. 內政部所頒布之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姓名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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