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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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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及應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分別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改註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如果申請人要求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或其他證件上的姓名,必須填寫申請書,說明證件上的姓名與真實姓名不符的原因。同時,申請人還需要附上戶籍謄本、包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其他足夠證明兩個姓名屬於同一人的文件,以及需要更正姓名的學歷、資歷、執照、財產或其他證件,並分別向原發證機關或負責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相關證件。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教育部登記的學歷證書中的姓名與其真實姓名不符,他可以根據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和其他證明兩個姓名屬於同一人的文件,然後向教育部申請更正學歷證書上的姓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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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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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