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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申請之各類案件,於登記後,其有證件者,得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為變更姓名之登記及改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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