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根據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完成登記後,如果持有相關證件,可以向原本發給證件的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姓名的登記和更換新的證件。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更改姓名的過程中申請到了新的身分證,根據這個條款,他可以向原本發給身分證的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姓名的登記,同時換發一張新的身分證。
- 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姓名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姓名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