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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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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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如果一個國民的本名或一個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中文姓名未使用姓名條例所列的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的國語辭典中所列有的文字,或者該文字是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的異體字,當事人可以申請將其更正為上述字典中所列的通用文字或正體字。 例如,如果一個人的姓名「張鐵」不是在通用字典或正體字字典中所列出的字,那麼他可以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申請將其更正為「張鐵」在字典中所列的通用文字或正體字,如「張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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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