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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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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原住民
族取用傳統姓名依本條例
第一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指引為之,並以
當事人
申報者為準。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
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
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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