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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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 1.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自行申報他們的姓名的羅馬拼音。 2. 臺灣原住民的羅馬拼音的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這意味著原住民族委員會會提供一套符號系統,用來表示臺灣原住民的羅馬拼音。 3.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他們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這表示當事人需要自行申報他們的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 依據以上法規,我們可以看到,根據姓氏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傳統姓名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者的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都是以當事人自行申報為準。同時,對於臺灣原住民的羅馬拼音,原住民族委員會會提供一套符號系統供使用。 參考資料: 1. 姓氏條例施行細則,2018年6月1日修正。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FINNEWS1/Download.ashx?LawID=H0061009&DataPage=1&TY=2019&AT=E 2. 臺灣原住民族羅馬拼音手冊。原住民族委員會。 Retrieved fromhttps://law.moj.gov.tw/FINNEWS1/Download.ashx?LawID=H0061009&DataPage=1&TY=2019&AT=E
- 原住民名詞
- 第一條第三項條文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姓名條例 第 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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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