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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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申請改姓所需的證明文件如下: 1. 根據第8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根據第1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被認領或撤銷認領的證明文件。 - 根據第2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法院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如果養子女已成年,可以提供終止收養書約作為證明文件。 - 根據第3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家族正確姓氏的文件。 - 根據第5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依法改姓的證明文件。 2. 如果前項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核,則由戶政機關進行查證。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想要申請改姓,並且是因為被認領或撤銷認領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收養文件或撤銷收養文件。如果有人想要申請改姓,並且是因為法院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明,如判決書或確定證明書。這些證明文件可以用來證明申請人的申請理由。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認領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可稽名詞
- 姓名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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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