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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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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申請改姓所需的證明文件如下: 1. 根據第8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根據第1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被認領或撤銷認領的證明文件。 - 根據第2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法院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如果養子女已成年,可以提供終止收養書約作為證明文件。 - 根據第3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家族正確姓氏的文件。 - 根據第5款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依法改姓的證明文件。 2. 如果前項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核,則由戶政機關進行查證。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想要申請改姓,並且是因為被認領或撤銷認領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收養文件或撤銷收養文件。如果有人想要申請改姓,並且是因為法院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明,如判決書或確定證明書。這些證明文件可以用來證明申請人的申請理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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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