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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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