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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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民法第1078 條 (收養之效力-養子女之姓氏)
I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II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III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民法第1059 條 (子女之姓)
I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II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II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V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juiaa48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
I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II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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