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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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殊勳相關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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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在申請歸化時,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殊勳相關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照國籍法和其他相關法規,暫無法提供。
- 第六條條文
- 國籍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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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