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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
  2.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3.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4.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5.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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