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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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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
  2. 2.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3. 3.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4. 4.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5. 5.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我國國民的配偶是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且其外僑居留證是基於依親的居留事由,則可以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需的證明文件。 2. 如果我國國民的配偶是根據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且與我國國民的婚姻關係已維持三年以上,則可以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需的證明文件。 3. 如果已經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的人申請歸化,則可以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需的證明文件。 4. 如果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需的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可以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5. 如果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者,已經登錄在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中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需的證明文件,則可以免附。 參考資料: 1. 國籍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102年10月23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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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