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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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我國國民的配偶是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且其外僑居留證是基於依親的居留事由,則可以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需的證明文件。 2. 如果我國國民的配偶是根據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且與我國國民的婚姻關係已維持三年以上,則可以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需的證明文件。 3. 如果已經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的人申請歸化,則可以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需的證明文件。 4. 如果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需的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可以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5. 如果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歸化者,已經登錄在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中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需的證明文件,則可以免附。 參考資料: 1. 國籍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102年10月23日)
- 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 婚姻關係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國籍法 第 3 條條文
- 國籍法 第 4 條條文
- 國籍法 第 5 條條文
-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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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