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5 條
- 1.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 2.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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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5 條規範三種特殊歸化途徑:在台出生父母亦在台出生、累積合法居留十年以上、經推薦審查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
Q · 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十年以上,可以申請歸化嗎?
依國籍法第 5 條第二款,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無須符合第 3 條一般歸化的「最近連續五年」要件。本款重點在累積期間達十年,可斷續計算,但每段須為合法居留紀錄。實務上需向移民署調取完整入出國紀錄,由內政部審查決定。
白話解讀
如果你不是國民配偶、也不是國民父母,但你跟台灣有特殊連結,或者你是台灣需要的人才,這條給你一條捷徑。三種情況:第一,你出生在台灣,你的父母也出生在台灣,這代表你的根在這塊土地上,給你比五年更短的途徑;第二,你曾在台灣合法居留十年以上,雖然連續性可能斷過,但你的累積貢獻夠久;第三,你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例如尖端科技、學術、特殊技藝),居留兩年(或曾累積五年)就可以申請。第三款是民國 113 年的重大修法,是台灣國籍政策從「保守」走向「搶人」的轉折點,因為高級專業人才歸化還能依第 9 條免於放棄原國籍,等於是「雙重國籍合法化」的特權通道。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5 條為特殊歸化條款,規範三種較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更寬鬆之歸化途徑:在台出生且父母亦在台出生者、曾合法居留累積十年以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113 年增訂之第三款高級專業人才條款,配合本法第 9 條得免喪失原國籍,是台灣國籍政策面對全球人才競爭的關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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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國籍法第 5 條特殊歸化?▾
對在台出生、累積居留十年、高級專業人才三種人放寬歸化要件的條款。
Q2高級專業人才歸化要居留幾年?▾
經主管機關推薦並審查通過,每年居留 183 日繼續二年,或曾合法居留累積五年以上。
Q3累積居留十年中間斷掉算嗎?▾
算。第二款只要求「曾繼續十年以上」,不要求申請當下仍連續居留。
Q4高級專業人才需要放棄原國籍嗎?▾
不需要。依本法第 9 條第 4 項,第 5 條第三款歸化者免喪失原國籍。
Q5申請特殊歸化要找誰?▾
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遞件,由內政部審查決定。
Q6誰可以推薦高級專業人才?▾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國科會、經濟部、文化部、體育署等。
Q7國籍法第 5 條跟第 3 條差在哪?▾
第 3 條要連續居留五年,第 5 條第二款只要累積十年,第三款只要兩年並可保留原國籍。
Q8在台灣出生但父母是外國人能申請嗎?▾
若父或母也出生在台灣,依第 5 條第一款可申請特殊歸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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