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5 條
- 1.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 2.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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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5 條規範三種特殊歸化途徑:在台出生父母亦在台出生、累積合法居留十年以上、經推薦審查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
Q · 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十年以上,可以申請歸化嗎?
依國籍法第 5 條第二款,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無須符合第 3 條一般歸化的「最近連續五年」要件。本款重點在累積期間達十年,可斷續計算,但每段須為合法居留紀錄。實務上需向移民署調取完整入出國紀錄,由內政部審查決定。
白話解讀
如果你不是國民配偶、也不是國民父母,但你跟台灣有特殊連結,或者你是台灣需要的人才,這條給你一條捷徑。三種情況:第一,你出生在台灣,你的父母也出生在台灣,這代表你的根在這塊土地上,給你比五年更短的途徑;第二,你曾在台灣合法居留十年以上,雖然連續性可能斷過,但你的累積貢獻夠久;第三,你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例如尖端科技、學術、特殊技藝),居留兩年(或曾累積五年)就可以申請。第三款是民國 113 年的重大修法,是台灣國籍政策從「保守」走向「搶人」的轉折點,因為高級專業人才歸化還能依第 9 條免於放棄原國籍,等於是「雙重國籍合法化」的特權通道。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5 條為特殊歸化條款,規範三種較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更寬鬆之歸化途徑:在台出生且父母亦在台出生者、曾合法居留累積十年以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113 年增訂之第三款高級專業人才條款,配合本法第 9 條得免喪失原國籍,是台灣國籍政策面對全球人才競爭的關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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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級專業人才」具體是指什麼樣的人?▾
依內政部訂的「歸化我國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標準」,包含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醫療等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國際聲望的人士。實務上看推薦機關的認定。內行人提示:第三款最大的優勢是依第 9 條第 4 項可以免放棄原國籍,這是台灣對搶人才的政策利器,相當於合法雙重國籍。
Q2我曾在台灣居留 12 年但中間有兩年回國,第二款適用我嗎?▾
適用。第二款只要求「曾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並不要求像第三條那樣的「連續五年」。你需要證明的是過去某段連續期間累積達十年,不是申請當下的連續居留。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向移民署調出完整的「外僑居留資料」是必要動作,把每段居留時間清楚標註。
Q3我父母都出生在台灣,但他們是外國國籍,我也算第一款嗎?▾
算。第一款的核心要件是「你出生在台灣」加上「父或母也出生在台灣」,並未要求父母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款是為了照顧那些跟台灣有深厚土地連結的家族,例如灣生後代、長期居留外籍家庭的第二代。內行人提示:申請時要附上自己和父母的台灣出生證明。
Q4國籍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三種特殊歸化途徑的條款:在台出生、累積居留十年、高級專業人才,要件比第 3 條一般歸化寬鬆。
Q5什麼是高級專業人才條款?▾
113 年修法增訂的第 5 條第三款,對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具特殊貢獻者放寬歸化要件並免喪失原國籍。
Q6什麼叫累積居留十年?▾
過去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之期間總計達十年,不要求連續,但每段須為合法居留紀錄。
Q7什麼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領域分屬:科技為國科會或經濟部、文化為文化部、體育為體育署、教育為教育部、衛生為衛福部等。
Q8高級專業人才怎麼申請歸化?▾
先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遞件,由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
Q9累積居留十年怎麼證明?▾
向移民署申請完整外僑居留資料,整理時間軸標示每段居留期間,補強工作或學籍證明。
Q10特殊歸化要準備什麼文件?▾
護照、外僑居留證、無犯罪紀錄證明、健康檢查、財力或專業證明,依款項另補出生證明、居留紀錄或推薦函。
Q11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12第 5 條 vs 第 3 條一般歸化差在哪?▾
第 3 條要連續居留五年,第 5 條第二款只要累積十年(可斷續),第三款只要兩年並可保留原國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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