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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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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2. 2.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5 條規範三種特殊歸化途徑:在台出生父母亦在台出生、累積合法居留十年以上、經推薦審查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

Q · 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十年以上,可以申請歸化嗎?

可。國籍法第 5 條第二款適用

依國籍法第 5 條第二款,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無須符合第 3 條一般歸化的「最近連續五年」要件。本款重點在累積期間達十年,可斷續計算,但每段須為合法居留紀錄。實務上需向移民署調取完整入出國紀錄,由內政部審查決定。

白話解讀

如果你不是國民配偶、也不是國民父母,但你跟台灣有特殊連結,或者你是台灣需要的人才,這條給你一條捷徑。三種情況:第一,你出生在台灣,你的父母也出生在台灣,這代表你的根在這塊土地上,給你比五年更短的途徑;第二,你曾在台灣合法居留十年以上,雖然連續性可能斷過,但你的累積貢獻夠久;第三,你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例如尖端科技、學術、特殊技藝),居留兩年(或曾累積五年)就可以申請。第三款是民國 113 年的重大修法,是台灣國籍政策從「保守」走向「搶人」的轉折點,因為高級專業人才歸化還能依第 9 條免於放棄原國籍,等於是「雙重國籍合法化」的特權通道。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5 條為特殊歸化條款,規範三種較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更寬鬆之歸化途徑:在台出生且父母亦在台出生者、曾合法居留累積十年以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113 年增訂之第三款高級專業人才條款,配合本法第 9 條得免喪失原國籍,是台灣國籍政策面對全球人才競爭的關鍵回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高級專業人才」具體是指什麼樣的人?

依內政部訂的「歸化我國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標準」,包含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醫療等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國際聲望的人士。實務上看推薦機關的認定。內行人提示:第三款最大的優勢是依第 9 條第 4 項可以免放棄原國籍,這是台灣對搶人才的政策利器,相當於合法雙重國籍。

Q2我曾在台灣居留 12 年但中間有兩年回國,第二款適用我嗎?

適用。第二款只要求「曾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並不要求像第三條那樣的「連續五年」。你需要證明的是過去某段連續期間累積達十年,不是申請當下的連續居留。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向移民署調出完整的「外僑居留資料」是必要動作,把每段居留時間清楚標註。

Q3我父母都出生在台灣,但他們是外國國籍,我也算第一款嗎?

算。第一款的核心要件是「你出生在台灣」加上「父或母也出生在台灣」,並未要求父母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款是為了照顧那些跟台灣有深厚土地連結的家族,例如灣生後代、長期居留外籍家庭的第二代。內行人提示:申請時要附上自己和父母的台灣出生證明。

Q4國籍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三種特殊歸化途徑的條款:在台出生、累積居留十年、高級專業人才,要件比第 3 條一般歸化寬鬆。

Q5什麼是高級專業人才條款?

113 年修法增訂的第 5 條第三款,對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具特殊貢獻者放寬歸化要件並免喪失原國籍。

Q6什麼叫累積居留十年?

過去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之期間總計達十年,不要求連續,但每段須為合法居留紀錄。

Q7什麼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領域分屬:科技為國科會或經濟部、文化為文化部、體育為體育署、教育為教育部、衛生為衛福部等。

Q8高級專業人才怎麼申請歸化?

先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遞件,由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

Q9累積居留十年怎麼證明?

向移民署申請完整外僑居留資料,整理時間軸標示每段居留期間,補強工作或學籍證明。

Q10特殊歸化要準備什麼文件?

護照、外僑居留證、無犯罪紀錄證明、健康檢查、財力或專業證明,依款項另補出生證明、居留紀錄或推薦函。

Q11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12第 5 條 vs 第 3 條一般歸化差在哪?

第 3 條要連續居留五年,第 5 條第二款只要累積十年(可斷續),第三款只要兩年並可保留原國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歸化途徑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籍法 第8条(簡易帰化)
韓國국적법 제7조(특별귀화)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德國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 10(Anspruchseinbürgerung mit reduzierter Frist)+ § 8(Ermessenseinbürger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1-19(réduction du stage de naturalisation pour services exceptionnels)
美國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 319(reduced residency)+ § 329(military service expedited natural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0129 制定)

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其父或母為中國人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條件,亦得歸化。

(0890114 全文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但書部分移列為本條,文字酌作修正:「中國地」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域內」,「居所」修正為「住所」。   三、參照原條文第三條規定,增列「無國籍人」亦得歸化,以資周延。   四、為使具備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而未具備第一款條件者,如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亦得歸化,爰增列第二款規定。

(0940520 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申請歸化者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規定,本條序文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30507 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鑑於國際上專業人才競逐日益激烈,且我國為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持續檢討放寬相關法規,如訂修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增加渠等歸化我國誘因,爰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惟考量外籍高級專業人才歸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存在忠誠衝突問題,宜使渠等在我國領域內居留一定期間,以瞭解渠等對我國國家安全無危害,爰參酌法國、英國、新加坡、菲律賓等國立法例,縮短渠等之合法居留年限,渠等如持有我國外僑居留證,並合法居留一定期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即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三款。   二、原第九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二項,並為使授權明確,增訂相關授權事項。

  • 住所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國籍法3條文
(0180129 制定)

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其父或母為中國人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條件,亦得歸化。

(08901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但書部分移列為本條,文字酌作修正:「中國地」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域內」,「居所」修正為「住所」。   三、參照原條文第三條規定,增列「無國籍人」亦得歸化,以資周延。   四、為使具備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而未具備第一款條件者,如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亦得歸化,爰增列第二款規定。

(0940520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申請歸化者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規定,本條序文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30507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鑑於國際上專業人才競逐日益激烈,且我國為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持續檢討放寬相關法規,如訂修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增加渠等歸化我國誘因,爰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惟考量外籍高級專業人才歸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存在忠誠衝突問題,宜使渠等在我國領域內居留一定期間,以瞭解渠等對我國國家安全無危害,爰參酌法國、英國、新加坡、菲律賓等國立法例,縮短渠等之合法居留年限,渠等如持有我國外僑居留證,並合法居留一定期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即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三款。   二、原第九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二項,並為使授權明確,增訂相關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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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第 5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籍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