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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2.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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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國籍必有/主權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