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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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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但依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
  2. 2.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應繳附的文件是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的,這些文件應經外交部的驗證。如果這些文件是在國外製作的,則需要經過駐外館處的驗證以及外交部的複驗。但是根據第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並且送交外交部轉交內政部許可的文件可以免經外交部的複驗。 範例:如果某個外國公民在臺灣申請國籍,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如出生證明、婚姻證明等,必須經過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的驗證,然後再經過外交部的驗證。 2. 如果前項提到的文件是以外文方式提供的,則需要同時附上經過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者由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範例:如果某個外國公民的出生證明是以外文方式提供的,他需要提供經過外交部、駐外館處和外交部複驗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國籍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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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