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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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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2. 2.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3. 3.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釋義: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解釋: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的機關,即指能夠選拔、任用該公職人員的機關。 2.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解釋:這條規定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後,不得擔任中華民國的公職。同樣地,對於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仍保留外國國籍的情況,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3.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解釋:該條款提到的特定職務的人員,由各個機關的主管機關來確定其身分。 這些釋義是根據條文的表述所得出的解釋,並舉例來展示每個條文的應用情況。請注意,這些解釋僅據以詮釋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具體執行時應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法院判決等法律依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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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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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