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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2.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3.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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