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 2.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 3.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釋義: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解釋: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的機關,即指能夠選拔、任用該公職人員的機關。 2.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解釋:這條規定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後,不得擔任中華民國的公職。同樣地,對於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仍保留外國國籍的情況,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3.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解釋:該條款提到的特定職務的人員,由各個機關的主管機關來確定其身分。 這些釋義是根據條文的表述所得出的解釋,並舉例來展示每個條文的應用情況。請注意,這些解釋僅據以詮釋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具體執行時應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法院判決等法律依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籍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