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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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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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無國籍人是指被任何國家依照其國內法規定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的人。根據該條條文第二項,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者可以被認定為無國籍人:一、持有外國政府核發的明確註明為無國籍的旅行身分證件;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並持有明確註明為無國籍的外僑居留證的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情況。 其中,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1.持外國政府核發的明確註明為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的範例,可以參考國際民航組織(ICAO)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合作開發的旅遊文件《無國籍人口旅行統一證件公約(Convention on Travel Documents for Stateless Persons)》。 2.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並且持有明確註明為無國籍的外僑居留證的範例,可以參考移民署所發布的相關資訊,例如移民署網站上關於無國籍移民的資料。 綜上所述,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無國籍人的定義及認定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具體情況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移民署的相關資料。
- 核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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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