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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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