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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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得委由直轄市或縣(市)辦理歸化測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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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歸化測驗及認定標準辦法》,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 11 條,內政部有權委託直轄市或縣(市)辦理歸化測試業務。這意味著內政部可以將歸化測試的責任和權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來執行。根據這條法條,內政部可以選擇委託不同的地方政府機構負責歸化測試,以確保測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歸化測驗及認定標準辦法》,內政部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戶籍法 - 內政部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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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