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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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五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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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7條,居民在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需要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正本作為檢具。這些文件可作為申請人身分和與該法規有關聯的證明。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7條。
- 第二條第五款條文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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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