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 3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受罰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 三、受拘役之宣告,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前條第二款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於該行為終了、受裁罰性不利處分執行完畢、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
- 2.前條第五款行為構成犯罪、或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五年,或受拘役之宣告,執行完畢逾五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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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3條列舉了七種情形可以認定申請人具有無不良素行: 1. 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2. 罰金執行完畢。 3. 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4. 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且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 5. 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前條第二款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且該行為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6. 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7. 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 根據該參考資料,如果申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或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則需要等到前述七種情形發生後逾三年,才能被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參考資料:《刑法全解》(編譯:張之瑩、徐永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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