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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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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在針對申請人的不良素行進行認定時,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進行評估。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當申請人的行為符合第2條第3款、第4款以及前條第5款後段所述情況時,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這些行為符合無正當理由、情況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等條件,應邀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進行評定。 參考資料: -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3.xls). 內政部民政司. 2019-02-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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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