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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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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5 條》,該條規定了歸化國籍申請人需要在國內居住滿三年後方能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然而,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款中提到,如果申請人在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超過240小時,可以將居住滿三年的期限減少為兩年。 我們可以參考《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來了解此條規定的更多細節。這是一項中華民國政府的法規,最新修訂的版本應該可以在行政院法規單一窗口(www.lawtw.com.tw)或國家法規資料庫(www.law.npu.gov.tw)上查詢到。具體來說,第五條大致說明了歸化國籍申請人需要在國內居住滿三年方能申請取得國籍,並解釋了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的勞務可以為申請人在國內居住期限上減少一年。這就意味著,如果申請人在這些機構或團體提供的公益勞務達到了240小時以上,則可以在居住滿兩年後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歸化國籍申請人在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的勞務上累計240小時以上,並且在國內居住滿兩年後,便可符合《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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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