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 6 條
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關於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的第6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中,必須在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才能進行對歸化國籍申請人是否有不良素行的認定。 參考資料: 《我國刑法解釋及適用綱要》(吳陽原著,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規主要是為了充分保障歸化國籍申請人的權益,確保在對其不良素行進行認定之前,必須等待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完全結束,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不良素行的認定。這是為了避免對申請人的不公平對待和損害其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