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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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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應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關於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的第6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中,必須在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才能進行對歸化國籍申請人是否有不良素行的認定。 參考資料: 《我國刑法解釋及適用綱要》(吳陽原著,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規主要是為了充分保障歸化國籍申請人的權益,確保在對其不良素行進行認定之前,必須等待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完全結束,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不良素行的認定。這是為了避免對申請人的不公平對待和損害其權益。

  • 偵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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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6 條規定:「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