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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 7 條

  1. 1.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2. 2.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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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第7條的規定,關於歸化國籍申請人的不良素行認定,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 1. 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進行檢討,以討論不良素行的認定範圍。 2. 會議的參與者應有11至15人,且其中一個性別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同時新住民團體的代表比例應不低於五分之一。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閱法務部相關文件,例如《國籍法施行細則》或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然而,由於這些文件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舉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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