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三)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 (四)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六)非依自治條例規定,媒合或從事性交易。 (七)意圖鬥毆而聚眾。 三、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裁判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四、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 五、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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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归化国籍无不良素行认定办法第2条规定了不良素行的定义及具体情形。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不良素行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犯罪受缓起诉处分、拘役、罚金或缓刑判决确定。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範例:如果一个人曾经因犯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罪或强奸罪,被判处缓刑,这属于因犯罪受缓刑判决确定的情形之一。 二、下列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行为,经裁处拘留或罚款确定尚未执行或缴纳完毕: (一)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 (二)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 (三)主持、操纵或参加不良组织有危害社会秩序。 (四)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与人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六)非依自治条例规定,媒合或从事性交易。 (七)意图斗殴而聚众。 範例:如果一个人因携带危险物品被处以拘留或罚款,并且该拘留或罚款尚未被执行或缴纳完毕,属于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行为的情形之一。 三、未对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尽法定扶养义务,经法院判决确定;或有事实足认无正当理由未尽该法定扶养义务。 範例:如果一个人被法院判决未尽其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养义务,或者有事实足证明该人无正当理由未尽该法定扶养义务,属于未尽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之一。 四、有习惯性家庭暴力行为,经法院判决确定;或有事实足认有该行为,但其情可怜、系出于自我防卫或不可归责于申请人,不在此限。 範例:如果一个人被法院判决有习惯性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有事实足证明该人有该行为,但情况可怜,是出于自我防卫或者不能归责于申请人,不在此限。 五、在我国居留期间曾对儿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剥削、性霸凌、性骚扰或跟踪骚扰等行为,或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权责机关查证属实。 範例:如果一个人在居留期间曾对儿童或少年实施性侵害、性剥削、性霸凌、性骚扰或跟踪骚扰等行为,或违反了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并经权责机关查证属实,属于对儿童及少年有不良行为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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