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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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交友服務業在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必須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另外,在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後,交友服務業需要留存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的紀錄以及將個人資料移轉給其他對象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以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的紀錄。這些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和紀錄應該至少保留五年。但如果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的話,則不在此限。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交友服務業妥善處理個人資料,並提供相關紀錄以作為監督和檢查的依據。 這些解釋資料來自於內政部所發布的《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第18條的原文,我們可以理解到交友服務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記錄使用情況並留存軌跡資料和相關證據。此外,該條文還要求在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後,應留存有關紀錄,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以及個人資料移轉的相關紀錄。這些紀錄應該至少保留五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法令或契約有其他規定,須遵循其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並提供可追溯的紀錄以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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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