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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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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深度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與資料,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時,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這表示該優待辦法要求現役軍人在進入公共娛樂場所時,必須展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以確認其身份。詳細的實例或舉證可能需要相關法規或相關案例來支持,而這些案例或法規目前並未提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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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第 3 條規定:「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