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深度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第4條,凡是穿著便服且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的現役軍人,如果沒有出示身分證明,則需要支付全票才能進場。這項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軍人享有優待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了娛樂場所的門票安排。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名穿著便服的現役軍人想要進入一個電影院觀看電影,但忘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根據該條款,該軍人必須補足全票才能進場觀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